而传统法律这种以固定文本为中心的不学习机制,如何适应和规制这一改变了的现实?现代法律建立在以文本为中心的印刷文化之上,法律是一个外在、客观、中立、固定的规范权威,在过去的工业化时代,由于人和机器是相对明确的主客体关系,因此可以通过不学习的法律确立一个有关人法和物法严格二分的法律体系来规范这种生产和交换关系。
全国人大除了曾审议通过几个宪法和进行国家领导人的选举程序外,没有什么实质意义的立法活动。因为目前政府对国家银行的基本要求是只准赚不准赔,国家银行无法承担破产造成的贷款损失,但如果充许国家银行在利润中冲销损失,又可能出现地方政府充分运用破产手段啃吃国家银行资金的情况。
中国的改革是全方位的体制改革,工程量大,问题复杂,失误的后果严重。改革后的国有体制依然保持着传统的基本特征。政策法无论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存在着无法克服的根本缺陷和消极倾向,这决定其最终必然消亡的历史命运。从国有制的存在方式上看,40多年来基本上没有什么根本的变化,一直是国家所有。即便是现在,许多厂长经理也宁可找政府而不愿找法院。
国家所有、公私合营、私营和个体等多种经济成分由并存趋向于统一,于1957年左右形成了国有和准国有的集体所有这两种所有制结构。三是一种由金字塔型利益结构组成的国有体制。其中,适用速裁程序33件37人,适用简易程序10件14人,提出精准量刑建议39件44人,提出幅度量刑建议4件7人。
[9]在保持证明标准不降低的同时,可在证据调查程序和证据搜集过程中适度放宽,如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对于存在瑕疵的非关键证据可以不经过补正或合理解释就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以减少司法机关的工作量,提高司法办案的效率。具体而言,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要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并且应当体现出从宽处罚的层级性。因此,对于认罪,具体可以根据刑法中关于自首、坦白中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来把握。
[7] 基于以上介绍,我们不难发现刑事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极大的契合性,绝大多数认罪认罚案件都运用速裁程序快速有效地审结。与此同时,还提出了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有利于提高法律帮助的质量和效率。
(三)应当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被追诉人权利 《试点工作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检察官B则认为,根据市院的要求,没有哪一类案件是不适用认罪认罚的。《试点工作办法》第四条表明,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但对证明标准是保持还是降低的问题并没有明确,实践中也存在很大争议。因此,由检察机关积极推进认罪认罚,进而不断完善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义深远。
案多人少的矛盾也不容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2017年4月1日最高法又发布了一个新的指导意见,除了这15种罪名,又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但并没有囊括刑法分则中所有的罪名,所以针对这些常见罪名以外的罪名,没有任何的依据,只有通过刑法典本身的规定来掌握。对于缓解司法资源有限和案件数量增长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此,要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实质性的法律帮助,值班律师的职责就不能停留在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形式层面上,而要通过会见被追诉人核实案情、证据,确认认罪的自愿性,协助被追诉人与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帮助被追诉人进行程序选择。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可能在叫法上或名称上不需要那么多证据,本身被追诉人认罪,就可以推测其不可能做不利于自己的陈述,只要审查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应该达到了确实充分的标准。
我们询问:在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的‘2017年度中国刑事诉讼法治与司法改革高端论坛会议上,全国案件量排名靠前的深圳宝安区法院与上海浦东法院提出阶梯式从宽,即公安60%,检察院40%,法院20%,特别是在公安机关认罪的从宽幅度可达到60%。与此同时,在区公安分局的支队、派出所设立检察官办公室、速裁法庭,进一步集中、高效地办理认罪认罚案件。
在形式上表现为被追诉人签署具结书。重庆市各级检察机关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2016年12月30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转发了《试点工作办法》,并在全市三级院推进试点工作。又以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为例。2012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具体做法是由办案机关为没有辩护人又自愿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笔者认为上述阶梯式量刑幅度虽然能起到激励被追诉人尽快认罪认罚的积极作用,但其较大幅度的量刑差也会有损司法公正,并且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等社会问题,因此在实践中要严格把握。对于从宽幅度指导意见,有必要出台覆盖面更广的量刑指导意见或者在司法实践中,相关部门也可联合制定一些常见罪名的量刑指导表。
原载《三晋法学》2017年(第十二辑) 进入 高一飞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审查起诉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底正式开始推行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以来,共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办理案件279件,占同期案件数量的81%,运用速裁程序办理认罪认罚的案件230件,平均办理周期缩短到7天。
具体是指被追诉人在承认行为的同时必须承认犯罪,但被追诉人对行为性质的误判不影响认罪的认定。[5]如果在侦查阶段就明确区分是否认罪,可能会使侦查机关在取证时,对于初期认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取证标准有所降低,从而难以应对之后可能发生的变供、悔供、翻供情况。
《试点工作办法》对于从宽量刑的幅度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司法实践中也比较混乱。现阶段,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不进行法庭调查,无须举证、质证。(二)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的动力在于提高效率 重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18个城市之一。只有对极少数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危害结果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可以不予从宽。
2016年11月16日两高三部正式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办法》),正式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三、反思:审查起诉阶段下认罪认罚试点工作的建议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试点工作遇到了不少问题。
第一,怎样协商的问题。人民法院享有对被追诉人从宽与否以及如何从宽的最终决定权。
值班律师的参与,不仅有利于保障人权、防范冤假错案,还有利于推动认罪认罚后续程序的顺利进行。实践中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比如辩诉交易制度。
本文主要就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展开论述。[1] 顾永忠:《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当代法学》,2016 年第 6 期。2017年2月10日至3月9日,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63件81人,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案件57件72人,已起诉认罪认罚案件43件51人。当然,认罚体现被追诉人的悔罪性,而退赔退赃也是悔罪性的一种体现,若被追诉人有能力退赔退赃但拒不退赔退赃,甚至隐匿、转移财产的,则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检察官C认为, 从宽是一种激励的机制,只有从宽才能求快。将来,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要逐步建立强制辩护制度,对于没有辩护人的自愿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应当为其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认罚是指同意量刑建议,也就是指被追诉人对可能刑罚的接受。值班律师G说到,一般涉及取保候审案件,当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后会通知值班律师。
通常会集中在一个时间,让值班律师签个字,这样就非常形式化,值班律师在其中的作用可以说是微乎其微。[6]具体而言,办案单位根据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一个星期或十天等确定一个分案周期,在一个周期内由相对固定人员办理该周期内的认罪认罚案件,这样既可以实现对该周期内的案件相对集中起诉,又可以通过法院相对集中审理这些案件,解决谁办案谁出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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